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5民初97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占波,河北甲信(宁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大道2999号。
负责人:杨学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海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华庭2栋5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第三人河北海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