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5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xxx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 萍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