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1884号之一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07414Y。 负责人:***,行长。 被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北镇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7206541G。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总经理。 被告:青岛**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里岔镇前观音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753262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英广占,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衡***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984669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英广占、被告***、被告***、被告衡***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