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428号
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吉尔路。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女儿。
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