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3执7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荷泉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64206-5。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华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彭康,系该镇镇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7)黔02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工程款1361034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4109元、鉴定费72000元,执行费1601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我院查封了六枝特区新华镇的新华镇计生协会大楼一栋,我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并依法对该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案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划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1473153元到我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太刚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