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玉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420655。
被执行人贵州玉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马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560934856T。
关于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玉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玉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357527元,执行费541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1月9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5月26日,本院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2020年6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2020年7月3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经约谈,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该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21执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卢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