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31号
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009470359M。
法定代表人:彭康,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贤,男,该政府职工。
被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420655。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610645586。
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政府与被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琪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