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华镇人民政府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3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荷泉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64206-5。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华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彭康,系该镇镇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7)黔02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勒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工程款1361034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4109元、鉴定费72000元,执行费1601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情况说明,位于六枝特区新华镇的新华镇计生协会大楼一栋系新华镇人民政府资产,价值约150万余元,要求我院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华镇的新华镇计生协会大楼中相当于147.3153万元价值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