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34号
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华镇新华街上。
法定代表人:彭康,镇长。
被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张永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