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钟山区欣明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某某、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民初1899号
原告:钟山区欣明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52号附37号,注册号:520201600419667。
负责人:冯典庆,系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公民身份友:522426197406033613。
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80404E。
法定代表人:黄淞钰,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420655。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区欣明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区欣明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钟山区欣明机电设备经营部以“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区欣明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9元,由原告钟山区欣明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范玉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蔚
书 记 员 高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