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596号
原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荷泉路165号,注册号520200000016179。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四海酒楼旁),
原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盘水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昌萍
书 记 员 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