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11民初119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人路融商大厦**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因被告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原告**刚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任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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