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清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24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汉族,1951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住福清市一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怿,市长。

第三人: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征费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488549952N。

法定代表人:郑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366030.28元;2、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总额是2779456.61元;3、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福清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受外部影响,将本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本案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若本案由该院审理,不能排除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故本案不宜由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欧阳永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正 馨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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