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舞钢市鑫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1财保74号
申请人:舞钢市鑫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9FUUMM2A。
法定代表人:薛富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成,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负责人:宋文周,总经理。
申请人舞钢市鑫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工业区支行(账号为:41×××11)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390万元)。申请人舞钢市鑫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的保函(保单号:106531919202000031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舞钢市鑫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工业区支行(账号为:41×××11)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390万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舞钢市鑫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广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