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3983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周。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如。
原告***诉被告河南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5864元,减半收取2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冬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