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王向军,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被告王向军之妻。
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87114871W。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2673462T。
法定代表人:姜培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刘晨晖,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向军、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豫0122民初1607号原告段琦沣与被告***、王向军、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被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系基于相同的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122民初160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