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终395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对上诉人***与上诉人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第49页倒数第六行“497万元”补正为“697万元”。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