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终395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对上诉人***与上诉人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第49页倒数第六行“497万元”补正为“697万元”。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