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170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87114871W。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王向军,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庵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2673462T(缺席)。
法定代表人:姜培林。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军、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计27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献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