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195号
原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87114871W,住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芹
人民陪审员  张 鵾
人民陪审员  申亚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