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170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87114871W,住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王向军,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2673462T,住所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刘晨晖,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军、郑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卫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