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再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路市区信用社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与原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一审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7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豫民申193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坤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华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被上诉人圣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07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及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兵务
审判员 翟 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