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国电城固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电城固水电有限公司(原汉中市恒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电城固水电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汪国献
审判员黄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