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2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明路裕永兴工业区3号厂房第一层B区二层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3810T。
法定代表人:刘迪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民,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丽华,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31535F。
法定代表人:高新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巴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信达公司答辩称,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本案无鉴定必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巴科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将尚未使用的、信达公司提供的LED灯,退返给信达公司,并扣减相应货款283588.9元;2.巴科公司使用信达公司LED灯制作成的模块共102块市场价值30600元,由信达公司按照市场价购回;3.巴科公司使用信达公司LED灯制作成显示屏模组共6981块,市场价值2744044元,由信达公司按照市场价购回;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信达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巴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258元,由巴科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发回重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一审时曾提出鉴定申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对于此项争议焦点,一审已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详细评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评析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结论与常理常情相符,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之处。二审时,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及最终采信的证据,不能得出上诉人主张的结论,故此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事项处理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巴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5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卫新
审判员  郭 成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