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德彩视界(深圳)显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0355号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31535F。
法定代表人:高新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伟、林德华,公司职员。
被告:德彩视界(深圳)显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创维创新谷5#D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LHX1M。
法定代表人:唐卫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告德彩视界(深圳)显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德彩公司向信达公司支付货款44460元;2.德彩公司向信达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德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德彩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信达公司下达了采购LED灯珠的采购订单,采购数量4446K,单价0.01元,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合同生效后,信达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10月28日完成向德彩公司交付LED灯珠产品的义务。共计供货数量为4446K,货款金额44460元。根据双方签订采购订单约定,德彩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上述货款,但截止2021年4月12日,德彩公司并未支付任何货款。
德彩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6日,德彩公司(作为需方)向信达公司(作为供方)下达一份《采购订单》,约定:采购LED灯珠,数量4446K,单价0.01元;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月结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德彩公司需按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信达公司依约于2020年10月28日供应案涉货物。
2020年11月30日,经对账,德彩公司确认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尚欠货款44460元。
以上事实,有信达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及本院依法制作的庭审笔录加以佐证,德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信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德彩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为合法有效。信达公司依约向德彩公司提供货物,德彩公司却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现信达公司要求德彩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有关逾期付款利息,信达公司主动调降为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彩视界(深圳)显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德彩视界(深圳)显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吴燕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魏群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