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619号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路610号信达光电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31535F。
法定代表人:高新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伟,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