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关同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卢氏县城关同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洛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宏伟,经理。
被执行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县迎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付娟,局长。
**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豫1224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申请执行人**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