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洛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宏伟,经理。
被执行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县迎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付娟,局长。
**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豫1224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内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