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关同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卢氏县城关同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绿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24民初3563号
原告:**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宏伟,经理。
住所地:**县城洛河桥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4174977938K。
被告:河南绿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彦伟,经理。
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33号时代广场A座6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2695959428C。
原告**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绿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合同违约金共计111940元,并承担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3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被告建兰花基地围墙,并签订了价款和付款方式,后我公司为被告建了386米,被告应付工程款111940元,因被告的原因,周边群众阻挡工程停工,施工期间,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支付工程款10000元,剩余101940元,经我多次讨要,被告总以合伙人需要商量为由,推脱至今。现依照合同约定,被告除应当支付工程欠款101940元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还应当支付欠款利息。现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通讯地址无法向被告河南绿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河南绿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