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9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工业园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263182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铜庄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893860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