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6565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市**脚手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0777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631829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东侧(八一二队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6208326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