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6318296B,住所地马鞍山市***区***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任广昇,男195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受理***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广昇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皖1102执恢161号的裁定,冻结了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广昇进银行存款35123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广昇存款351231元的冻结。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