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6318296B,住所地马鞍山市***区***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任广昇,男195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广昇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广昇金融机构存款35123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