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45号
申请人:***,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6318296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