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02催7号
申请人江苏盛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苏盛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泰州城中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00100041/2378XXXX,出票日期2016年3月1日,出票人江苏盛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到期日期2016年3月31日,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盛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