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687民初7号
原告:***,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昭越,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旭,海阳分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留格庄镇驻地。
负责人:王新旭,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学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成学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