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洋路28号沃土网络科技中心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留格庄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经理。
***与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20)烟仲字第150号裁决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