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惠利民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02民初271号
原告:广西惠利民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29号工信局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15814666B。
法定代表人:刘秀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艳芳,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海,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2007758447P。
法定代表人:邓觉。
被告: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3号绿地中央广场17号楼十八层18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8401895W。
法定代表人:钟劲松。
原告广西惠利民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惠利民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惠利民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温凤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抒婷
书 记 员 方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