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桂0222行初23号
原告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2号盛华苑B座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城县财政局,机构地址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全智颖,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
路43号盛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不服被告柳城县财政局作出的《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万盛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兰韦兵
审判员覃卫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欧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