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弘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鑫弘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宏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7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弘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支沟以西、九支沟以东、团结大道以南科研综合楼2号研发楼13楼13层6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23424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宏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童院村香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2320617H。
法定代表人: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汉鑫弘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宏昱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鄂0117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18,5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宏昱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武汉鑫弘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宏昱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曾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7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秀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童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