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8民初4732号
原告: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97309397X.
法定代表人:尚胜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29019137170074656206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与被告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6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东方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尚胜法,被告***、永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2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68.4元。(以9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9年9月23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先暂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东方集团借款200000元整。东方集团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中国人民工商银行账户16×××69将200000元整转到***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02账户。被告***出具借款条,被告永昌公司盖章确认。后被告陆陆续续还款108000元,下欠92000元。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均无果。百般无奈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永昌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东方集团借款200000元整。原告东方集团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中国人民工商银行账户16×××69将200000元整转到***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02账户。被告***出具借款条,被告永昌公司盖章确认。内容为:“借条,借到东明建设集团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菏泽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2013.12.25.建行:6227002301082045959工行:62×××02.***(签名)”被告陆陆续续还款108000元,下欠92000元。后原告东方集团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还款。2019年9月26日,原告东方集团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2019年9月27日,原告东方集团依法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728民初47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东方集团预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12月25日,本案被告***、永昌公司向原告东方集团借款200000元整。原告东方集团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中国人民工商银行账户16×××69将200000元整转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02账户。被告***出具借款条,被告永昌公司盖章确认。原告东方集团自认被告陆陆续续还款108000元,下欠9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原、被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但原告东方集团主张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计算借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东方集团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永昌公司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永昌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少华
审 判 员 厉红军
人民陪审员 赵爱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世华
书记员赵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