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66019148XG。

法定代表人:杨森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住所地:东明县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113XC。

负责人:夏晓剑,行长。

被执行人: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67684895XY。

法定代表人:朱卜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明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三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88478543D。

法定代表人:尚胜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97309397X。

法定代表人:尚胜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勇民,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任曼丽,女,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尚伟刚,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庞贵云,女,汉族,1946年1月1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尚胜法,男,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尚东华,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申向英,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东明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地产公司)、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胜纺织有限公司、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勇民、任曼丽、尚伟刚、庞贵云、尚胜法、尚东华与申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方地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东方地产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东方地产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肖冰

审 判 员 李玉广

审 判 员 徐建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