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执异3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化工公司)、山东明胜纺织有限公司、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勇民、任曼丽、尚伟刚、庞贵云、尚胜法、尚东华与申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方化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东方化工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东方化工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肖冰 审 判 员 李玉广 审 判 员 徐建林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