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8执181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728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R×××××号、鲁R×××××号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车辆过户、买卖、损毁、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书记员  边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