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民初2442号
原告:张满堂,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被告:冯晓静,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被告: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尚胜法,董事长。
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鹏,公司员工。
被告冯晓静、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满堂与被告冯晓静、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满堂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张满堂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满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满堂负担。
审判员 杨会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