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民初2442号

原告:张满堂,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被告:冯晓静,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被告: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尚胜法,董事长。

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鹏,公司员工。

被告冯晓静、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满堂与被告冯晓静、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满堂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张满堂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满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满堂负担。

审判员  杨会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