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113XC。
法定代表人:夏晓剑,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开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67684895XY。
法定代表人:朱卜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明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三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88478543D。
法定代表人:尚胜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97309397X。
法定代表人:尚胜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66019148XG。
法定代表人:杨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勇民,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任曼丽,女,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尚伟刚,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庞贵云,女,汉族,1946年1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尚胜法,男,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尚东华,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申向英,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明胜纺织有限公司、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勇民、任曼丽、尚伟刚、庞贵云、尚胜法、尚东华、申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东明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19)鲁17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丛叶
审判员 马敬印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