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98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住东明县。 被告:***(又名***)(未到庭),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9730939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东明县,系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又名***)、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又名***)、东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