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658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新章,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6589-1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告已于2020年12月4日交纳保证金500000元,且原告同意解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6589-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