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宝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99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宝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夏家庄。
法定代表人:刘传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锦绣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红莹,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宝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华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艳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 丽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