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4587号
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鲁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370260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方,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
负责人:***,该社区书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