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361号
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兴路32号-2-3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